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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科协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4-04-25 16:31:09

机关各部(室)、事业单位:
  根据市综治委等多个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结合科协实际,现就推进市科协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政调解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优势,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联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


  (二)工作范围
  除已诉讼审结或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终结的争议或纠纷外,下列情形应纳入行政调解工作范围:
  1、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产生的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3、其他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的争议或纠纷。


  (三)基本原则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部门或上级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为原则,以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体制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对象,通过说服、劝民,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妥善解决争议纠纷的一种行为。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要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选择合法救济途径的权利;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地位平等。
  2、合法合理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事实、法律,释法明理,分清是非;调解方式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机关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公平公正地化解争议纠纷。
  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调解应当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尽快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防止久调不结。
  5、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对发生在本区域、本部门的行政争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切实予以解决。
  6、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原则。要妥善处理好行政调解与信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到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努力形成化解争议纠纷的工作合力。


  二、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提高行政调解质量 
  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征求当事人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


  (一)行政调解的组织和协调
  1、行政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遵循和程序、注意的事项等,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指派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门人员主持调解工作,调解主持人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
  3、调解方式方法可灵活多样。对基本事实有争议的,可以采取听证、调解人员到现场实地调查了解等方式,既可邀请行政机关的经办人员、主管领导参加,也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处理有关的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处理;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行政机关可邀请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专家参加调解。
  4、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应终止行政调解。
  5、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主持人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辨和质证意见,分析并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据此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以引导双方达成谅解。
  6、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二)调解协议的签订
  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
  3、当事人的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表明;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三)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 
  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或盖章后,既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应当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案。 
  解机关可以引导当事人到调解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也可以主动邀请基层人民法院派人到调解现场进行确认。 
  调解机关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联系公证机构派人到调解现场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及时通知和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议讼、过程中或调解协议中作出的不利于本方的陈述,不能作为通过其他形式处理该纠纷的事实依据。

 
  (五)制作、紧档行政调解案卷和信息报送 
  解机构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台账,调解结束后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调解的申请、笔录、文书文件等资料,制作调解案卷,建立调解档案备查。同时,每次定期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调解信息。


  (六)调解结果落实的回访 
  行政机关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和纠正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三、突出重点,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1、积极化解行政争议。行政调解部门要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着力解决当前影响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争议纠纷,重点解决好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工伤认定、公共交通安全事件、治安管理等方面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
  2、切实做好民事纠纷调解。行政调解是新型势下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途径,行政调解部门要积极靠前,主动调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当前,要重点解决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资人事、工程领域建设施工、行政执法等与行政管理相关联的民事纠纷。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制度
  1、建立健全行政调解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成立以主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公室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明确牵头科室和具体调解的责任科室,落实调解人员、办公设施和专项经费,使行政调解工作步入常态化和规范化。
  2、建立健全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结合科协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

 


                               九江市科协综治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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